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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傷後首露面 范可欽盼公車設安全裝置
台北市 / 宋燕旻 戴榮賢 報導
廣告導演范可欽,去年底在公車上輪椅翻覆,導致肋骨斷裂,一度陷入昏迷二度開刀搶救,經過22天的住院終於現身,他感嘆,第一次離死亡這麼近!范可欽說,過去,輪椅族由司機協助繫安全帶必須花四分鐘的時間,他在住院期間,也發想了一個類似雲霄飛車橫桿的概念,把時間縮短到四秒鐘,不會影響到其他乘客!
住院22天,導演范可欽終於露面,去年底在公車上,因為司機緊急剎車,造成輪椅翻覆,肋骨斷了三根,血胸開了兩次刀!他表示自己從來不知道自己離死亡這麼近。差點死了,但范可欽沒有責怪,反而點出現行公車輪椅族的安全帶,必須由司機幫忙繫,每次都得花上四分鐘,不僅讓乘客不耐,萬一車禍、火燒車,乘客也無法幫忙逃生。
因此,在住院期間,以雲霄飛車橫桿為發想,設計固定輪椅的安全裝置,希望能從四分鐘,縮短時間到四秒鐘!設計獲得大都會客運認同,承諾會做一個試水溫,來看可能性!而范可欽也坦言,搭公車兩三年來,司機從來沒主動幫忙繫安全帶!要提醒輪椅族,公車司機必須主動協助繫安全帶,否則可按公路法開罰9千元,若司機忘了,記得提出要求,假如遭到漠視,也可向主管機關投訴!
孝子提領遺產用作喪葬費用恐觸法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應注意提領的正確順序與文件
文 / 蔡東利
小明從小對於父親老明就非常孝順,後來老明因為生病,乃將銀行的存摺、印章交給小明,並授權委託小明提領銀行內的款項來支付老明的醫療費及生活費。但後來老明仍因病過世,小明於悲傷之際,想到老明銀行內仍有些許存款,為了讓老明安心離開人世,小明就前往銀行,照舊填寫取款憑證,蓋上老明的印章後,將銀行剩餘款項領出,並用來支付老明的喪葬費用,然而,老明的其他繼承人反對小明此種提領行為,乃一狀告到地檢署、法院。
一般人認為,小明在老明生前時,本來就有得到老明的授權委託,可將老明銀行內的存款提領出來,後來老明死亡,小明繼續將老明的款項領出,並用於喪葬費用,可見小明對老明孝順至極,應獲堪好人好事代表。但法律確不是這麼想的。
民法第6條規定,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是自然人一旦死亡,即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,事實上亦無從為任何意思表示或從事任何行為,從而,行為人在他人之生前,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代為處理事務之授權,一旦該他人死亡,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,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,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。本案小明於老明生前雖有得到授權提領款項,然在老明死亡之後,該授權就已經消滅,則小明已無權限可以繼續以老明之名義提領款項。又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,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為要件之一,小明於老明死亡後,既無老明之授權委託,卻私自以老明之名義製作文書,當屬無權製作而偽造,否則,會讓社會一般人,誤認老明猶然生存在世,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、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問題。是若父母在世之時,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、存款事宜,死亡之後,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,至於所提領之款項是否使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、喪葬費之用,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成罪與否不生影響。
因此,本案小明正確的作法,應該是出具「存摺或存單」、「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騰本」、「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原始全戶戶藉謄本」、「全體繼承人親持本人身分證、印章」、「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」等文件後,向銀行辦理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,始為正確之提領程序。
(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、士林地檢署檢察官)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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